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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高新区给予支持。高新区内经国家和厦门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资金的,高新区财政给予50%资金扶持。

研发机构在区内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申请享受缴纳契税税款50%的财政支持。

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100%财政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50%财政奖励。

入区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5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地方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低至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个人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业务的50%直接与高新技术相关的,经厦门火炬高新区有关部门认定,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或房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办法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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